(2016)皖1802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熊某某、徐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熊某某,徐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77-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汪寨,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坤,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熊某某、徐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案外人方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房屋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熊某某、徐某某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进仓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慧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