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何金云与成都盛唐俊涛商贸有限公司、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金云,成都盛唐俊涛商贸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财保4号申请人何金云,女,汉族,生于1983年5月1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成都盛唐俊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李涛被申请人李涛,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申请人何金云与被申请人成都盛唐俊涛商贸有限公司、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金云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盛唐俊涛商贸有限公司、李涛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价值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盛唐俊涛商贸有限公司、李涛的银行存款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新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