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4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俞美娣、徐莉红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薛振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美娣,徐莉红,徐莉萍,薛振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634号原告俞美娣,女,194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徐莉红,女,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徐莉萍,女,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薛振中,男,198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美娣、徐莉红、徐莉萍诉被告薛振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美娣、徐莉红、徐莉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薛振中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86,012.8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俞美娣、徐莉红、徐莉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薛振中名下价值486,012.8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墨华人民陪审员 杨德新人民陪审员 褚凤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晓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