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金明、黄红卫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明,黄红卫,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970号原告黄金明,农民。原告黄红卫,农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史振林,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府前街21号。法定代表人喻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明、黄红卫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明、黄红卫以案件需要继续收集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明、黄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金明、黄红卫负担。审 判 长 涂晓玲审 判 员 田 昕代理审判员 高帮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