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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孟德峰与被告山东庆云庆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德峰,山东庆云庆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245号之一原告孟德峰,男,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山东庆云庆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德峰诉被告山东庆云庆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财产,案外人杜秀俊自愿提供自己所有的鲁NME1**号轿车为原告提供担保。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杜秀俊所有的※号轿车手续。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办理过户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