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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严雪琼、严建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严雪琼,严建煌,陈国余,郑忆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23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秀容、林毅敏,该联社职员。特别代理。被告严雪琼,女,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严建煌,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国余,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郑忆英,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严雪琼、严建煌、陈国余、郑忆英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40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新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