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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佘德花与于胜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佘德花,于胜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41号申请人佘德花,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于胜千,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佘德花与被申请人于胜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佘德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于胜千驾驶的鲁DXXX**号轿车一辆(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