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5-26
案件名称
王中熊与李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熊,李厚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403号原告王中熊,男,生于1967年11月1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李厚群,女,生于1976年6月1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熊诉被告李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中熊与被告李厚群已庭外和解,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中熊负担。审判员 杨世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航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