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与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邓友智、黄治国、李琰、陈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邓友智,黄治国,李琰,陈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乔凯,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龙,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邓友智,经理。被告:邓友智,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黄治国,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李琰,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陈凯,男,汉族,住蚌埠市,系被告李琰之夫。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诉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邓友智、黄治国、李琰、陈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淝河北路24号土地(证号:蚌国用(出让)第2015175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淝河北路24号土地(证号:蚌国用(出让)第2015175号)。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阚文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