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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郭剑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财保80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号兴业引港大厦*楼******楼。负责人郭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佳,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夏枫,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职员。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太宁路百仕达大厦***单元。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水贝工业区**栋*层***号。第三被申请人郭剑鹏。深圳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案号为深仲受字【2016】第89号。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民法院的函,申请人根据该函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4,813,651.41元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以自有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郭剑鹏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淘金山湖景花园一期6号楼A2801的房产(房产证号:20××42)。查封期限为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郭剑鹏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迎宾路上滘路段68号东海花园126号的房产(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郭剑鹏名下位于汕头市龙湖区中山路198号柏嘉半岛花园10栋906的房产(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郭剑鹏名下位于汕头市金园区中山路130号协华大厦16层A1单元的房产(粤房地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中金创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1.4286%的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四项查封总价值以人民币14,813,651.41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颖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