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王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安阳虹光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与王九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虹光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王九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安阳虹光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张忠宇,男,1965年9月29日生。被告王九帅,男。原告安阳虹光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九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王九帅搞养猪业,饲喂我公司饲料,先后多次赊我公司饲料款20870元。分别是2010年3月31日1760元;2010年10月15日950元;2010年10月24日950元;2010年10月26日1140元;2010年11月20日2000元;2010年11月29日2000元;2011年1月15日1950元;2011年2月12日1950元;2011年3月14日1170元;2011年4月1日5000元;2015年7月13日2000元.中间还了3000元,下欠17870元;自次后多次找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以多种理由拒不还款。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要求:1、请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款17870元及利息;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因原告安阳虹光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被告王九帅的信息不明确,原告安阳虹光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阳虹光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九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退还原告安阳虹光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柳九红审判员 王节恒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成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