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存明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存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财保21号申请人: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梁山县。法定代表人:顾涛,理事长。被申请人:杨存明。申请人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杨存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杨存明名下的银行存款40873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4**)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情况紧急申请财产保全,如不立即实施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存明名下的银行存款40873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4**)。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既不起诉又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慧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岩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