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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60-6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恩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4)宝执字第26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的洗煤厂(包括厂内洗煤设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供水系统和地衡系统等与洗煤生产、销售相关的设备、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河南晟宏实业有限公司的洗煤厂(包括厂内洗煤设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供水系统和地衡系统等与洗煤生产、销售相关的设备、财产;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增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