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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唐福生等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福生,刘明芳,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80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雷霆,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唐福生,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明芳,汉,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三台县北坝镇。法定代表人:羊柏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3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唐福生、刘明芳、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唐福生、刘明芳、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591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