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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魏红刚与宁波高新区杜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刚,宁波高新区杜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381号原告:魏红刚,无固定职业。被告:宁波高新区杜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盛梅北路**号***幢。法定代表人:谭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魏红刚为与被告宁波高新区杜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魏红刚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0元,但其逾期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故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