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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思瑞针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振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思瑞针织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振煌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560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思瑞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怀邦。委托代理人:林松。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振煌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思瑞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振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思瑞针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思瑞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6元减半收取1988元,保全费1439元,合计3427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思瑞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望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