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401号原告姚某某,女,生于1980年2月16日,汉族。被告白某某,男,生于1972年8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已庭外和解,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世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航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