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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张芳渠与窦店镇田家园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渠,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田家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33号原告张芳渠,男,1987年4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田家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田家园村。法定代表人田德超,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渠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田家园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渠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芳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十七元,由原告张芳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