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周维明与姚亚峰、闾巧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维明,姚亚峰,闾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089号申请执行人周维明(周伟民)。委托代理人刘保清(系特别授权),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亚峰。被执行人闾巧芳。关于周维明与姚亚峰、闾巧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泰济民初字第0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亚峰、闾巧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姚亚峰目前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姚亚峰、闾巧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姚亚峰目前去向不明,且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济民初字第03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张 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