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2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福州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与徐美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徐美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2827号原告福州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龙域天城20幢1单元101-1室。负责人陈金立。委托代理人唐龙青,永康市九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美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与被告徐美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州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州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卓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应晓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