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罪犯沈广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39号罪犯沈广林,男,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桦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广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沈广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4年12月7日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认定,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间,沈广林、王晓东、付军作案51起,盗伐国有林木384株,合计木材积554.8428立方米。原判法院认为,沈广林等人盗伐国有天然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其中王晓东、代洪先、付军、沈广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付军、沈广林、定光临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可以发从轻处罚。沈广林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熨烫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0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沈广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犯罪次数较多,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广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