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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素梅与杨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梅,杨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99号原告张素梅。被告杨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梅诉被告杨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梅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素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