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素梅与杨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梅,杨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99号原告张素梅。被告杨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梅诉被告杨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梅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素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