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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1刑初8号公诉机关井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井陉县人民检���院指控,2015年10月31日17时38分许,被告人吕某驾驶冀A××××ד华神”牌重型自卸车,沿井阳线由西向东行至5KM+900M(井陉县蔡庄村)路段遇交通堵塞,通行后起步时观察不够与行人蔡某某相刮碾轧,造成蔡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吕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和避让行人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全部责任。应当以犯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另查明,被告人吕某在肇事后报案,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巡逻到达现场后,该向民警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给付被害人亲属困难补助款65000元(已全部履行),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同意法院对被告人吕某判处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裁定书、赔偿证明及谅解书、办案说明、被告人的户籍及前科证明,被告人吕某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审前社会调查表、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同意法院对被告人吕某判处缓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康娟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