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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沈贺英、吴明飞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贺英,吴明飞,吴明田,吴秀英,吴玉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45-1号原告:沈贺英,女,193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吴明飞,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吴明田,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吴秀英,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吴玉伟,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五原告共同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共同代理人:潘士琦,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贺英、吴明飞、吴明田、吴秀英、吴玉伟与被告吴明星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贺英、吴明飞、吴明田、吴秀英、吴玉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史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