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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与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56-1号原告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经营者席宪强,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告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红卫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诉被告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北京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古城支行的账户11×××43内的银行存款23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辛凤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