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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邓杏兰、林勇文等与徐国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杏兰,林勇文,彭琼英,林某甲,林某乙,徐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邓杏兰,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林勇文,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彭琼英,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林某甲,男,汉族,(系邓杏兰之女)。申请执行人林某乙,女,汉族,(系邓杏兰之女)。被申请执行人徐国强,男,壮族。邓杏兰、林勇文、彭琼英、林某甲、林某乙申请执行徐国强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杏兰、林勇文、彭琼英、林某甲、林某乙向本院向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国强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国强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81808.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