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行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不服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立不字第5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4行终10号上诉人(起诉人)祁东县灵官镇某某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文忠,男。上诉人不服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立不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诉请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请是请求法院责令衡阳市粮食局确认和保护祁东县灵官镇某某村仓积谷入股合法权;撤销衡阳市粮食局对陈文忠2015年信访事项答复决定书;责令衡阳市粮食局退赔给上诉人价值9万元的义仓积谷,其依据是2015年4月14日衡阳市粮食局给陈文忠的《关于对陈文忠信访事项的复函》。该复函属于信访事项答复,不属可诉的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上诉人请求确认和保护祁东县灵官镇某某村义仓积谷入股合法权,不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清明审判员 周永洲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梦雅打印责任人:翟梦雅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