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隰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现平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杨 现 平 交 通 肇 事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隰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现平,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文盲,无业。2003年12月29日因强奸罪被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7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六个月。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隰县人民检察院以隰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现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现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9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杨现平驾驶晋M.298**号(套牌)“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跑出租,在其将车停靠在下李乡张村路段准备下乘客时,受害人秦驾驶晋L.B92**号“大阳”牌150-5型二轮摩托车自北向南行驶,与前方杨现平停靠的车辆发生尾随碰撞,摩托车向南滑行,在此过程中又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胡驾驶的晋B.706**-晋B.AG**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擦,事发后杨现平驾驶车辆逃逸,该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摩托车驾驶人秦当场死亡。经隰县公安局交通局警察大队隰公交认字(1410312012)第000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现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套牌车辆、且违法停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等,被告人杨现平的供述辩解。被告人杨现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且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现平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现平辩称:事故认定书不对,其没压被害人,碰被害人,其在那儿停的呢,逃逸其承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杨现平无证驾驶晋M.298**号(套牌)“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跑出租,被告人杨现平从隰县下李乡电厂方向自北向南行径至隰县下李乡张村路段将车停靠准备下乘客时,被害人秦驾驶晋L.B92**号“大阳”牌150-5型二轮摩托车自北向南行驶,与前方被告人杨现平在路边停靠的车辆发生尾随碰撞,摩托车向南滑行,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胡驾驶的晋B.706**-晋B.AG**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擦,事发后被告人杨现平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该事故致使摩托车驾驶人被害人秦当场死亡。经隰县公安局交通局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现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口迁移证存根,证明:杨现平(男,居民身份证编号为410527661028145)户口曾于1990年2月5日从内黄县公安局东庄派出所迁移。2、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2003)隰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被告人杨现平因犯强奸罪被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3、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2010)隰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二O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被告人杨现平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隰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至2010年10月8日止。4、证人王证言,证明:2012年7月9日14时30分左右,其在隰县下李电厂坐车准备去隰县县城,走到下李乡张村路段时,有人要下车,杨现平就停下车,刚停下车打开车门还没有下,自北向南下来一辆摩托车就撞在他乘坐的车尾部,摩托车向南滑行、摔倒,人车分开,在碰撞过程中相对方向又上来一辆半挂车,其给现平说你不要动了,现平说是他的车是黑车,完了开着车就走,走到张村前面的一处路口就拐进去进了沟,又调了头出来,车上的人们下来就走了。摩托车撞在面包车的左侧尾部,没看见摩托车和半挂车接触。出事后,其们乘坐的车在路西侧停着,摩托车上面的货物框和摩托车驾驶人在面包车的前方公路中间躺着,半挂车在公路东侧路边,摩托车在半挂车停放位置的西侧路边倒着。摩托车驾驶人倒地后没有见人动弹过。出事时杨现平驾驶的是银灰色小型长安普通客车,牌号前面是晋M,事发时车上共四个人,其在副驾驶座上坐的,其余是两个女的,事发当天下午到晚上杨现平给他打过几次电话,让他去开杨现平的车,他没去开,不知道杨现平去了哪里。5、证人胡证言,证明:2012年7月9日14时40分左右,当时下雨,其驾驶晋B.706**-晋B.AG**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临汾市内襄汾县自南向北行驶到隰县下李乡张村路段时,看见相对方向行驶的摩托车撞到在公路西边头南尾北停放的面包车左后尾部,撞上面包车时,其急往右打方向躲避,车头掉在公路东侧的排水渠里与公路东侧的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其的车损坏,其还没下车,就听见路西停放的面包车打火猛加油的声音,其急速跳下车跑着追赶向南跑离得面包车,当时面包车牌号遮着,面包车颜色是深灰色的。其没追赶上面包车,返回来见距离面包车停放大约四五米左右的公路中间黄线周围躺着摩托驾驶人,人周围头部有两个铁框子,头周围流下一滩血,人倒地位置的对面是其停放挂车的左后轮,挂车停放位置往南四五米左右的公路西侧是倒地的摩托车。面包车没与他的车接触过,事发当时,带班司机张在卧铺内睡觉着。是120救护车将伤者抬走,不清楚谁报警。6、证人张证言,证明:2012年7月9日14时30分左右,其在晋B.706**-晋B.AG**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卧铺上睡觉,不清楚事故怎么发生,听司机胡说张村路口停放着一辆面包车,有辆摩托车撞到面包车尾部,司机说他刚下车看见面包车牌照被挡,面包车启动后快速的逃离事故现场。其下车后见其们的车头掉在公路右侧的排水渠里,挂车在公路路边附近的位置停放着,距离挂车左后轮一米左右的位置有一男的躺在地上,有辆摩托车车头朝县城方向在公路路边附近向左倒在地。7、证人王证言,证明:其是晋B.706**-晋B.AG**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胡是他所雇用的司机,事发当天,司机胡给其打电话说当时为了躲避相对方向行驶的摩托车导致半挂车进了路边的排水沟,胡说半挂车没有挂摩托车。8、证人马证言,证明:2012年7月9时14时左右,其在家门口,见一辆面包车调头后前来了,面包车前去后,其在马家坐了一会,雨停了,去前湾村时走至村口北侧时,见停放一辆面包车,车上没有人。见面包车调头返回时是三点左右,看见停放的面包车时大约四点多,在六点来钟交警队的人来之前面包车一直没有动过。当时见过面包车前面是两个男的,后面没有看见。9、证人任证言,证明:杨现平平时跑出租,近来跑出租的车是长安牌的银灰色小型普通客车,运城的牌子。2012年7月9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杨现平给其打电话说车坏到城里了,让去城里接杨现平,随后其去县城鼓楼附近接上杨现平,当时杨现平还相跟隰县上李村的母娃,期间杨现平要去临汾,其不去之后,他们便回到下李村,杨现平下车大约是23时30分。10、证人杨证言,证明:杨现平平时跑出租车,开的是银灰色的面包车,有牌照,但不记得了。2012年7月9日下午16时左右,杨现平给其打电话说,他开车出了事,他的车停到路边下人了,后面来了一个摩托车挂到他车上,挂了后开上车就跑,杨现平让其去千家庄接他,其没有去。11、证人岳证言,证明:杨现平是跑出租车的,以前是开的红色出租车,近期听说换车了,2012年7月9日下午大约五点左右,杨现平给他打过电话,也没说要干什么。开刚黑,他和杨现平路上遇到,二人一起在鼓楼底见到小明的车一起坐上回到隰县下李村,其们一起下的车,其回家了,不知道杨现平去哪了。12、被告人杨现平供述,证明:杨现平出生于1966年9月28日。2012年7月9日14时48分左右,杨现平驾驶自己的晋M.298**(套牌)从下李电厂拉了三个人自北向南行驶到隰县下李乡张村路段时,车上有两个人要下车,其将车停靠在公路右侧,车上的人正准备下车时,看见一辆摩托车突然从其的车左侧倒地发生侧滑,正好相对方向上来一辆半挂车,摩托车又与半挂车发生碰撞,其看见摩托车驾驶人在公路上躺的,随后杨现平就驾驶上车自北向南行驶一段距离后,从右手边的一个路口拐进去,行驶到一个山沟里,将车停在山沟里步行到隰县县城,第二天其便坐上去河南内黄的大巴车回了河南。杨现平在看见对方摩托车倒地后,其驾驶车行驶一段距离后还停下车看了下,发现自己车的左后尾灯破了。事发时,正在下雨,车上连同被告人杨现平共四人,有一个叫海云。杨现平没有驾驶证,开的车没有手续,因害怕就没有报警。车是其买的,买时就是黑车,当时车上就悬挂着出事时所悬挂的号牌。杨现平开始的户口在河南内黄县东庄派出所,现在没有户口。13、隰公交认字(1410312012)第00015号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杨现平驾驶套牌车辆、且违法停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14、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晋侯司鉴定中心(2012)病鉴字第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秦系颅脑和脑部损伤死亡。15、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晋侯司鉴中(2012)交检字第1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发生事故时,晋LB92**号大阳牌两轮摩托车行驶速度约60-65Kmh;晋B.706**-晋B.AG**挂号半挂车的行驶速度约为55-60Kmh。发生事故时,晋LB92**号大阳牌两轮摩托车的右前部与晋M298**(套牌)“长安”小型普通客车的左后部碰撞接触,晋LB92**号大阳牌两轮摩托车在倒地滑移状态下其前部及驾乘人的身体先后处于制动状态的晋B.706**-晋B.AG**挂号半挂列车的半挂车第一轴左车轮外侧碰擦接触。16、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提取笔录,证明: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2年7月9日15日20分至2012年7月9日17时20分对事故地点209线617Km+900m(隰县下李乡张村路段)进行现场勘查,现场死亡1人,肇事车辆、肇事驾驶人不在现场。经初步判断,车型微型面包,颜色为银灰色,车号待查,驶离路线或方向由北向南;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2年7月9日19时50分在隰县下李乡合石沟路段提取晋M298**号“长安”银灰色客车一辆,车门锁闭,方向锁死。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人杨现平承认逃逸,但提出事故认定书不对,其没压被害人,碰被害人,其在那儿停的呢的辩护意见,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是被告人杨现平无证驾驶套牌车辆在乡村路段违法停车导致追尾事故后,驾车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事实;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现平驾驶套牌车辆、且违法停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依法作出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杨现平在侦查机关告知该事故认定后并未依法提出复核,故对被告人杨现平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现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现平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被告人杨现平此次所犯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故对公诉机关上述公诉意见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现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席忠玲审判员 田 虎审判员 陈卓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