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8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侯玉侠申请执行李四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侠,李四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873-1号申请执行人侯玉侠,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李四阳,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侯玉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四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所有人为李四阳的号牌号码为皖SNS9**的小型汽车的查封;二、终结(2015)涡民一初字第01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