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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钱永兴、张丽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钱永兴,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2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负责人陈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永兴。被执行人张丽。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钱永兴、张丽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钱永兴、张丽所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虞山北路688号虞山怡景湾45幢506(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606(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房产所得价款分别在52万元和47万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2015)熟商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永佳公司结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48万元、至2015年1月4日的利息4358.33元及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7.5%加收40%即年利率10.5%计收的罚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40元,由钱永兴、张丽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并依法对钱永兴、张丽抵押的常熟市虞山北路688号虞山怡景湾45幢506房屋和常熟市虞山北路688号虞山怡景湾45幢606房屋等财产在另案中进行了评估、拍卖;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强制执行到位人民币274082元,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215316.33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置,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商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一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