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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23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洁与朱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341-1号申请执行人李洁,女,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峰,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洁与被执行人朱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30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5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强制从被执行人朱峰的银行存款中拨划全部案件款至本院账户,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李洁,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3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