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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委赔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潘建民申请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分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宁委赔监1号潘建民:你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川中院赔委会)作出的(2015)银法委赔字第5号国家赔偿决定,你以“自己刑事案件被撤销后,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以下简称西夏区分局)未及时在公安网络系统内删除此错误犯罪记录,在系统内累计存留329天,严重影响本人正常工作及生活,使本人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名誉受到严重损害,西夏区分局应当赔偿本人每日赔偿金200.69元,计66027.01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116027.01元,并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公安网络系统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管理平台,该系统内的案情记录��属于公开信息,西夏区分局未及时在公安网络系统内删除你的案情记录,致使该记录在公安网络系统内累计存留329天,对你未造成任何损害,且你没有提供严重影响你正常工作及生活的相关证据。你的申诉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银川中院赔委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