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09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聂宁、刘丽珍与张志浩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宁,刘丽珍,张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915-2号申请执行人聂宁,河北省税务学校职工。申请执行人刘丽珍,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中心员工,系聂宁之妻。被执行人张志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西执字第00915-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2月29日,依法委托河北华盛拍卖有限公司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http://pm.caa123.org.cn)于2016年3月18日上午10时拍卖被执行人张志浩所有的在石家庄微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396700元的投资股权。通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经过自由竞价和延时竞价,申请执行人聂宁(身份证号码为:)以394140.72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志浩(身份证号:)在石家庄微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75万元的22.67%的投资股权归申请执行人聂宁所有。二、买受人(申请执行人)聂宁(身份证号码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冀海审判员 杜洪波审判员 韩战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