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497号原告唐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1日上午9时至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开庭当日,原告未按时到庭。本案承办法官及书记员等待原告约30分钟后,原告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