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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特1号申请人:张某某。经审查,申请人张某某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作出(2014)冀民特字第8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再次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作出(2015)冀民特字第9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因审判程序问题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衡民一终字第4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冀民特字第909号民事裁定书并发回重审。现本院对该案重新审查。法律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申请人应按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和审 判 员  杨庆群代理审判员  韩小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新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