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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尹炳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167号罪犯尹炳龙,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临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炳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8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9月29日、2014年8月15日被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尹炳龙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尹炳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尹炳龙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炳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炳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