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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振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054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薛晓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民社,系该公司物业中心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振民,男,1948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振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振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人王振民在银行的存款和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04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