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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3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楼永强与李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永强,李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458号原告:楼永强。被告:李秀萍。原告楼永强为与被告李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楼永强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永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秀萍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永强诉称:2013年10月9日,被告李秀萍、张志华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2.5%,并出具了借条,到期后经多次催讨���果。故原告楼永强诉讼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秀萍立即归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60万;2、由被告李秀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诉讼中,原告楼永强变更对利息的诉请,即主张从2013年10月9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楼永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2013年10月9日被告李秀萍、张志华向原告楼永强借款人民币计100万元,并约定利息按月2.5%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李秀萍、张志华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李秀萍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李秀萍、张志华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9日,被告李秀萍、张志华共同向原告楼永强借款100万元,由被告李秀萍、张志华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楼永强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利息按月2分半结账。张志华李秀萍2013年10月9日”。借款后,被告李秀萍、张志华对借款本息至今未付。被告李秀萍与张志华于1986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另查明,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浦江县公安局对张志华立案侦查。2015年12月13日,张志华死亡。2015年12月15日,因张志华死亡,浦江县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经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楼永强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据庭审查明,被告李秀萍、张志华向原告楼永强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有被告李秀萍、张志华出具的借条为凭,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楼永强变更利息���请从2013年10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息,该利息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秀萍与张志华系夫妻关系,且原告楼永强与被告李秀萍之间的借贷关系形成于其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具借,故上述债务属其夫妻共同债务,鉴于张志华现已死亡,且原告楼永强已明确表示放弃对张志华继承人的还款责任追究,故对尚欠原告楼永强的借款,依法应由被告李秀萍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李秀萍应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本金,逾期不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李秀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秀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永强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10月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9850元,由被告李秀萍承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行,汇入账号:330016774270530068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楼竟伟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君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