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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武育柱与山西省祁县地方税务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育柱,山西省祁县地方税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894号原告武育柱。被告山西省祁县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王榆一,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河,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育柱诉被告山西省祁县地方税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育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育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育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育柱负担。审 判 员  李怀平人民陪审员  史学敬人民陪审员  张朝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