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二初字第4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诉铜陵市三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三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456-2号原告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宇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焰明,益阳市铁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铜陵市三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兵。原告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三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铜陵市三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02减半收取4851元、财产保全执行由费3520元,共计83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龚维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龚伟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