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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2334号原告赵某甲,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周平,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赵某甲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2年开始同居生活,1993年5月27日育子赵某乙,1997年7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后原、被告因原告治病引发矛盾,被告外出至今未回,分居十余年。故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黄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2年同居生活,1993年5月27日育子赵某乙,1997年7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不久,被告黄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已十余年,现仍去向不明。以上事实,有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结婚登记档案、富顺县龙万乡月亮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两份、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出庭证人陈朝明、张兴琴的证言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被告黄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已离家出走十余年,至今下落不明,与原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其情形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宇代理审判员  曾毅人民陪审员  左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蹇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