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419号原告施某某,地址:德惠市。被告刘某某,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施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