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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419号原告施某某,地址:德惠市。被告刘某某,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施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