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叶开根与章才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开根,章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叶开根。被执行人章才华。原告叶开根与被告章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章才华应归还给原告叶开根借款本金16万元[款支付至户名绍兴市越城区机关会计核算中心执行款专户(袍江法庭),帐号:09×××10-002,开户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该款分三期支付,由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6万元,于2015年10月10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5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任一期逾期,则原告可就未到期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人民币3070元,由被告章才华负担并当庭支付给原告。因被告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章才华下落。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查询车管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本案审判阶段已查封被执行人章才华名下位于绍兴袍江陶然公寓9幢二单元204室,系拆迁安置用房,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6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