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卢增刚犯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34号罪犯卢增刚,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07)惠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增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阳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卢增刚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卢增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4月1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卢增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增刚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三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卢增刚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增刚虽有悔改表现,但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故意犯罪,对其不宜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增刚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