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辉、詹金灿、翟丽娜、西安闽储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润家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西安闽储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润家商贸有限公司,王辉,詹金灿,翟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71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36号。负责人卢冠懿,行长。被执行人西安闽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华清东路柳巷088号华东钢贸成工房706室。法定代表人王辉。被执行人陕西润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南街9号供销社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詹金灿。被执行人王辉,男,1972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南阳镇花岭村花岭**号。被执行人詹金灿,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晓阳镇南溪村中街**号。被执行人翟丽娜,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丰仪乡高二村高*组*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辉、詹金灿、翟丽娜、西安闽储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润家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15)西碑证经字第51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润家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经查,其他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17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