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4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2
案件名称
颜廷启与宋开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廷启,宋开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814号原告颜廷启,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宋开勇,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颜廷启诉被告宋开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廷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