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李西三与王国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三,王国光,沂南县孙祖镇姚家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033号原告:李西三,男,汉族。被告:王国光,男,汉族。第三人:沂南县孙祖镇姚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兆英,系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西三诉被告王国光、第三人沂南县孙祖镇姚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西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李西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晓龙审 判 员 杜芸泽人民陪审员 梁海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