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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爱江与邢台科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江,邢台科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51号原告王爱江。被告邢台科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冀庄村村西南。法定代表人李雪。原告王爱江与被告邢台科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972元,由原告王爱江负担。审判员  刘小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