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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禹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建朝申请执行陈红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朝,陈红举,新疆天基水泥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库尔归鲁克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基工贸有限公司,郑州越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朝,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3日,住禹州市花石镇西柳村3组。被执行人:陈红举,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25日,住禹州市磨街乡大涧村2组。被执行人:新疆天基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举,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工业园区内。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库尔归鲁克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博孜墩乡库尔归鲁克。被执行人:河南天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红举,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州越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晓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48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红举、新疆天基水泥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库尔归鲁克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基工贸有限公司、郑州越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3096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红举、新疆天基水泥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库尔归鲁克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基工贸有限公司、郑州越盛置业有限公司有关单位收入2773096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红举、新疆天基水泥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库尔归鲁克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基工贸有限公司、郑州越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773096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蒋天营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