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永慧与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李永慧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37-1号。法定代表人杨小云,系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邵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慧。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永慧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5)北新民初字第4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涛担任审判长(主审)、审判员马焱、代理审判员马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 涛审 判 员 马 焱代理审判员 马 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庆峰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